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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的诉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当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规、违纪处分。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附件一),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学号及其它相关情况;
(二)做出违规、违纪处分的部门;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证据及要求;
(四)收到《处分决定书》的日期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当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予以受理,接受申诉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补正完成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的方法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制。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为准)后,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下列复查结论,下达《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决定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一)不改变原决定的,将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以《复查决定书》形式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会议决议以《复查决定书》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由监察审计处视具体情况会同学生处或者二级学院直接送达本人并要求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以邮寄送达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在未做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九条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应明确告知学生申诉期限。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九条对每项申诉的复查,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至少二名委员作为申诉复查承办人;
第二十条复查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处理、处分的种类,按照违纪性质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复查承办人与有关责任部门应密切配合;
(二)下发《复查通知书》(附件二),要求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原处理部门和其他单位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处理、处分决定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用《复查反馈书》(附件三)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三)申诉复查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复查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认真复查,复查时不受申诉人申诉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复查应查清以下问题:
(一)证据是否充分;
(二)依据是否明确;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规范;
(五)处分是否适当;
第二十二条复查后,申诉复查承办人应当提出具体复查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出具《复查决定书》(附件四)并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下达;讨论中如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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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申诉人按要求填写《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校监察审计处)签收登记。
第二步
《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呈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启动复查程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本次复查的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2名委员,情况复杂的可成立联合复查组),将《申诉申请书》及材料交复查承办人办理。
第三步
第1至第9日为复查阶段。申诉复查承办人按如下程序开始复查工作。
一申诉人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
由申诉复查承办人会同校办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进行复查:向教务处发出《复查通知书》,要求限期复查,并出据《复查反馈书》。
二申诉人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受到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一)受到由学院决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由申诉复查承办人会同教务处负责人进行复查,向原决定处理或处分的学院发出《复查通知书》,要求限期复查,并出据《复查反馈书》;
(二)受到由教务处决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由申诉复查承办人会同教务处负责人进行复查;向教务处发出《复查通知书》,要求限期复议,并出据《复查反馈书》;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申诉复查承办人会同校办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进行复查;向教务处发出《复查通知书》,要求限期复查,并出据《复查反馈书》;
三申诉人因违反其他校规校纪受到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一)受到由学院决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由申诉复查承办人与学生处负责人共同进行复查;向原决定处分的学院发出《复查通知书》,要求限期复查,并出据《复查反馈书》;
(二)学生处与学院共同决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申诉复查承办人与学生处负责人共同进行复查;向学生处发出《复查通知书》,要求限期复查。并出据《复查反馈书》;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申诉复查承办人会同校办负责人、学工委负责人进行复查;向学工委发出《复查通知书》,要求限期复查,并出据《复查反馈书》;
四申诉人因违反政治纪律受到处分的申诉,除按以上程序处理,还要视情况请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参加复查;
第四步
第10日至第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复查反馈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草拟《复查决定书》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少于5人)讨论表决,并形成最后意见。(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反馈书》及相关复查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复查决定书》送有关各方。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原决定处分的部门依据《复查决定书》的结论予以行文。